湖南省工会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办法
作者:安化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5-02-26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湖南省工会

实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依照本办法接受工会审计监督;工会经费拨缴关系在本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工会经费的拨缴、使用、管理依照本办法接受工会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监督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五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审计条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六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八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和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工会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基层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3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级领导职位。

第十七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总工会经审办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省产业工会经审办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年经费收入总量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应当独立设置经审办,并配备专业干部,暂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并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经审会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规划,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工会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特邀审计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和财务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预算调整及其他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经费的计提、拨缴、分成和上解情况;

(三)帮扶、劳模、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工程进度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的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包括招投标,合同订立和执行)等情况;

(六)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决策、合同订立和执行、投资收益等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包括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内部控制设置、职责履行等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投资收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包括资金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资金的使用结构和方向,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九)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时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按照有关规定或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在审计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下级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电算化数据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其他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经审会有权要求工会经费计拨单位提供职工人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含奖金、津补贴)等涉及工会经费计提、申报、拨缴、上解的相关资料和电子化数据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和资产。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就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工作,如实向经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应当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三十条 经审会对不按规定计提、申报、拨缴、分成、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提请同级工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有权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有权商请相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应通知暂停使用。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根据审计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上级工会经审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规等特殊情况,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检查、查询、盘点、函证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审计组,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对审计组的报告作出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经审会。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 经审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及督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经审会办理审计事项时,因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当地审计、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九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将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审计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

第五十条 经审会的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经审会的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听取经审会的督查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三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工会主席办公会、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费支出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经审专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全总《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日常工作经费按全总有关规定列入本级工会预算。

第五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工会和经审会应当建立并实施对工会审计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条例,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会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九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督查下级工会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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