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化县委印发了《安化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此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严防“中梗阻”式腐败问题的滋生。
2016年9月,新一届县委班子提出了建设畅通、宜游、秀美、富裕新安化的战略目标,完成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大历史性任务,描绘了安化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和美好前景,关键在落实。
“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执行力强不强?关键在于任务有没有落地?”今年2月13日,县委书记熊哲文来县纪委监察局调研时指出:要坚决防止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如何完善制度,倒逼责任落实,请县纪委牵头,组织人社局、编办等单位,尽快拿出意见。
2月底,县纪委迅速落实县委意见,组织召开了调研座谈会,研究制定问责情形的思路框架,并再次征求意见,再次吸收修改,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办法》顺利出台。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村(社区)支部、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履职不力”行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按要求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办法》对问责情形进行了分类和划分,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等17种不作为情形;“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等11种乱作为情形;“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等6种慢作为情形进行问责。
《办法》明列了对工作人员的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纪律处分等9种问责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主要是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从重问责情形、减轻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