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
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安办发[2013]13号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编委办(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等单位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根据需要指定业务股长或人事股长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如需调整应及时通报。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为事业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公安部门在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
(二)人社部门在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申请人员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等事宜时。
(三)财政部门、银行机构在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其中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需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四)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机构在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或办理银行贷款时。
(五)税务部门在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
(七)国土资源部门在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
(八)发改(物价)部门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
(九)人民法院在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
(十)人民检察院在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
(十一)公证部门在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
(十二)质监部门在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
(十三)统计部门在统计登记事业单位有关情况时。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申办机构编制及实名制管理等事宜时。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以及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
事业单位办理业务时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年检不合格,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时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七条 联席会议基本程序
(一)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条件的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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