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通知
安办发〔2012〕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严肃人事编制纪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吃空饷”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0〕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人事编制工作纪律、规定、制度明确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全县有关机构设立和调整、领导职数配备、编制实名制管理、各类人员编制手续办理等事项严格按《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办发〔2011〕26号)执行,取消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和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并严禁自行制定类似的政策规定。原来制定了规定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立即撤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控副科级机构党政领导分设。
2.经组织批准退二线的县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上班。本人要求并经组织批准不上班的,不得享受年休假、值班、加班等工作性福利补助。
二、请假销假制度
1.因病请假1个月以下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1个月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检查和休假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见附件),办理报批和销假手续。一般干部的请假销假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并均报县编委办备案。到期未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不得享受工资津补贴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连续旷工15天,累计超过30天的由主管单位申报,县监察局作除名处理,并通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销其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请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发放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津补贴待遇只享受生活性补贴或基础性绩效工资。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书面申请,但一次性请假期限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10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10天以上的须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和销假手续,所请事假列抵年休假(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丧事假等除外),到期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以上,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
三、脱产学习审批制度
1.在职人员自费脱产攻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必须在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无违规违纪行为,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从入学当月起作自动辞职处理。自动辞职由单位申报,经主管单位核准,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手续,并通报编制部门核销其编制和工资关系,不保留其身份。
2.离岗进行学历教育、业务培训等学习的人员,需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可享受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医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但不得享受津补贴。学习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原单位工作。学习期满后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未按程序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借调制度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向企业单位借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向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的,由借用单位出示公函,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县内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由借用学校出示公函,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借用的人员在借用期间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补贴和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
2.原则上不批准外县借用人员,特殊情况由外县借用的,需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批准外借的人员,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但不得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所有经济待遇。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能多次借用。超过借用期限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市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应有借用单位出示的公函,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借用的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市内市级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参照县内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4.市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允许在县内借用工作人员。原已借用的必须回单位工作。拒不执行的作自动辞职处理。
五、停薪留职制度
1.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停薪留职。原已停薪留职的,由所在单位通知其限期返岗。逾期不归又不愿办理辞职手续的,由主管部门作自动辞职处理,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销其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
2.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可以停薪留职,但应由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不得自行批准停薪留职。原由单位自行批准的,要立即纠正并补办相关报批手续。未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的作旷工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停薪留职人员须每年与单位签订一次合同,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工资和津补贴,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可保留其人事、编制关系。
4.年龄在35岁以下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15年以上(含15年)和年龄在35岁以上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10年以上(含10年)的,不得再返回原单位工作,其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直至退休年龄为止。
5.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称职,停薪留职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湘纪发〔2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情况通报制度
1.各单位如有人员死亡、调动、辞职、停薪留职、脱产学习、刑事处罚、开除等情况发生的,在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函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督查,逾期不办理的,一经发现,除双倍追缴其经费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对在职人员作出刑事处理的,应及时函告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对受处罚人员进行政治和经济处理。
七、举报监督制度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监督:
①未经批准提前退养,但仍占编领取工资者;
②骗取病假证明,能正常从事其他职业或变相停薪留职领取工资者;
③未经批准停薪留职或为单位创收者;
④长期旷工不上班者;
⑤未经批准脱产学习并领取工资者;
⑥退休或死亡仍领取工资不核销编制者;
⑦开除或刑事处罚仍领取工资者;
⑧未经批准长期由外单位借用而领取工资者;
⑨个人聘请人员代班而自己经商或兼职者;
⑩违反本通知精神和其他“吃空饷”者。
2.举报“吃空饷”者可采取短信、网络、书信、电话等各种方式进行。可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举报电话:县纪委: 7223203
县编办: 722991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822911
3.对举报者一律实行保密和奖励。举报事实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县纪委统一办理。
4.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此规定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20日前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编委办。在两个月时间内按此规定办理有关人员的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经发现,由县纪委(监察局)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与国家出台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