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各商业银行,长沙海关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 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操 作性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刻制公章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印章业务的单位必须摘录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二)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下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 须查验事业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申报材料有关内容与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使用证书的问题。
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初次办理的还要提交证书复印件。名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并按有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开户银行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报请人民银行核发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二)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持变更登记的新证书,向人民银行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三)事业单位撤、并、迁后,须缴回原开户许可证,重新开户的须按上述程序申请核发新证。
(四)办理基本帐户年检,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否则,银行不得办理其基本帐户年检手续。
(五)办理银行贷款,必须先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证》,然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关于事业单位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章程》(另提交复印件一份)等有关证件、资料,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申报纳税。
(二)办理税务登记年检,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度报告书,否则,税务部门可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手续。
(三)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向税务部门提交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度报告书。
五、关于事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一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各类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电台,需要登载、播出广告的,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事业单位不得同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已办理了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事业单位法人,已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已转制为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关于事业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企业,办理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验,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财政部门应当查验法人证书内容与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还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财政部门要
在查验其证书、《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依据后才能办理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有关手续。
七、关于事业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经查验,法人证书内容与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内容一致的,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为其办理有关证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
(二)申办《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根据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为其核发有关证书。
八、关于事业单位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申办事业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房屋抵押权证及公有房屋上市交易的有关手续,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必须在查验法人证书内容与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内容一致后才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九、关于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事业单位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年度报告书(另提交复印件)。物价部门应查验证书,并把法人 证书核定的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未提供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年度检验。
十、关于事业单位在诉讼、公证活动中使用证书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先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否则人民法院不认定其为独立诉讼主体,不受理其诉讼请求。
(二)事业单位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当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提交证书的不予受理。
(四)事业单位在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查验其是否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不得为其担 任法律顾问或接受委托代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把这项工作列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的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 人视情况予以惩戒。
(五)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公证机关应当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把证书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人事事项使用证书的问题。
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以及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等人事管理事项,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有关表格、材料中注明该单位法人 证书编号。各级人事部门在查验单位申报的有关内容与证书内容一致后方可受理。未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以及申报材料有关内容与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各级 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审批有关人事事项。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申办海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事业单位申办海关事宜,必须向海关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海关在验核证书后,才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的问题。
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必须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法人证书及没有年度报告合格标志的,统计部门不将其视为事业单位进行统计登记。
十四、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的落实。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召 开一次协调会,有关部门、单位都要确定一至两名协调联络人员,定期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严 肃查处。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海关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