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安化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3-06-28 00:00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办发201126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益办发〔201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构编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原则

1.归口管理原则。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归口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编制优先原则。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范围内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进人(政策性安置除外)。相关职能部门在机构设立、机构升格、制定公开考录及聘用编制计划、人员逆向流动等方面要从严从紧审批。

3.会议决定原则。凡涉及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必须经县编委办提交县编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编委会议采用全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两种形式,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形式、议题、时间和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4.公开透明原则。机构设立、升格和补编补员计划、考录办法、审批结果等要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我县编制管理工作公信度。

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机构设立、调整报批制度。机构设立、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和调整机构。股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各单位出具专题报告,报县编委办审批;副科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各单位出具报告,经县编委办审核并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2.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全县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构都要确保实有人数与批准编制数相一致,不得擅自超编进人。对擅自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擅自或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和核定工资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编制变更等手续。严格编制总量控制。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突破上级规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各级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将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3.领导职数限额配备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和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县取消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和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严禁自行制定类似政策规定。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
    三、严格人员编制手续办理

1.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全县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任、选拔、选调、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列编登记手续。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向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报告,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制定用编用人计划,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招考(聘)、入编、工资套改等手续。

2.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由县编委办根据事业单位编制实际拟草,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3.县直机关之间、县直二级事业单位之间、乡镇机关之间、乡镇站所之间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同身份的人员异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报告,经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异动手续。其中县教育局、县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之间同编制性质的人员异动,由主管局与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衔接,拟定调配方案,经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4.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渠道和不同身份人员的逆向调动,必须是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编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县编委正、副主任审批后,方能办理异动手续。

5.同编制性质人员的逆向调动必须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竞争性选调和借用(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组联〔2011〕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竞争性选拔。

6.县外调入人员必须由本人向主管单位、县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报告,经审核后,由县编委办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入,方可按程序办理人事编制手续。调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调入单位工作;二是调入人员必须与该调入单位人员同身份、同编制性质。其中中小学教师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本科教育类毕业文凭,其他事业单位的调入人员须符合本行业任职资格和条件;三是无违法违纪行为。

7.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新进和递补工勤编制,原有工勤人员正常退休或非正常空缺的,其编制自然消失。由用人单位在编外临时聘用。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机制

1.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异动人员(含任命、调动和新进人员)均须先到县编委办办理《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编制证》等有关手续,由县编委办发放《编制通知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编制通知单》为其办理工资定级、工资套改、医保、社保等手续;县财政局凭《编制通知单》办理经费预算和核拨等手续。

2.加强财政工资统发工作管理。凡新进财政工资统发单位必须向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县编委办根据会议议决事项核发《安化县财政统发工资审批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此表核定个人工资标准。个人新进财政工资统发的,县财政局凭县编委办核发的《财政统发工资补充人员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3.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招录(聘)、借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的规定严肃查处。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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