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10:00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5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举报信的回复,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十五日内核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的回复,未依法告知是否立案;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立案调查;三、被申请人作为违法商家注册辖区的管理者,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其履行职权,无法联系和找不到经营场所不是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理由;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违法商家注册快手店铺的手机号码,但被申请人未联系;五、被举报商家开设网店,未依法在注册地备案,被申请人理应依据相关法律对被举报方作出处罚;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据,就算无法联系,也应按照举报人举报内容和要求,对涉案的产品进行鉴定,如查证属实,其无法联系,应该依法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回复、交易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报安化县XX百货店(以下“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于2023年12月18日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日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回复邮寄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1、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内经营;2、执法人员通过该商家登记时预留的联系电话联系经营者不接听。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建议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的快递邮寄地址,该地址可以认定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因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及网络经营平台住所均不在安化县辖区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监督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并于2022年12月6日已将该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所开办的名为XX个体店的快手店铺购买“贵州茅台酒茅台职工用酒”三箱,共计金额1497元。申请人在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酒瓶无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且经查询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该生产许可证并非属于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于2023年12月26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登记的注册地安化县XX镇XX工业园XX号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登记住所,通过被举报人注册时预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被申请人经按程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关于王某举报信的回复》,回复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已经搬离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申请人可核实快递信息,向其实际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购物网络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该回复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在监督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并于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交易记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异常信息查询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是对快手平台内的经营者的举报,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和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核查情况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并建议其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根据发货地至商家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王某举报作出的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38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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